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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执法检查方案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7-08-02 00:00:00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监督工作计划,为进一步促进森林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提高我市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现制定我市森林法执法检查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建设,坚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依法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检查全市近年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森林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促进我市林业生态建设。

  二、组织实施

  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晓波任组长,部分常委会组织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承办具体工作。

  三、重点内容

  1、近年来森林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植树造林、生态公益林建设情况等。

  3、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情况。主要是对非法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收购、运输木材行为、非法侵占用林地行为的执法情况,依法查处捕杀、采集、出售、收购、运输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行为及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的情况。

  4、林业执法机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机构、队伍、基础设备条件建设情况。

  5、贯彻实施法律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进一步加强林业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执法检查分准备、自查、重点检查、审议和整改五个阶段。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赴部分县(市、区)进行重点检查,并委托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组织座谈、实地察看、查阅资料、暗访等方式进行。

  (一)准备阶段(7月)

  1、制定执法检查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

  2、做好执法检查前期准备工作,组成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联系并落实参加执法检查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

  (二)自查阶段(8月上旬)

  市人民政府及市林业局,按照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受委托的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中下旬)

  1、执法检查组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情况的汇报。

  2、执法检查组赴部分县(市、区)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时间、地点及行程另行通知)

  3、执法检查组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交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四)审议阶段(9月)

  1、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2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3、会后,农工委及时整理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形成审议意见书,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五)整改阶段(9月至12月)

  1、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及时整改,并在4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征求意见。

  2、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3、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关于市政府落实执法检查报告的汇报,决定是否将市政府的书面整改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组织跟踪检查,对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将书面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五、有关要求

  1坚持党的领导。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

  2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积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3加强工作配合。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沟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4加大宣传力度。要与各新闻媒体密切联系,对执法检查情况及时报道,加强森林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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