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的领导。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以及各选举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代表履职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紧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应当合理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原选举单位监督。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听取和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
(二)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
(三)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四)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在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六)联名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七)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表决。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认真审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大会秘书处相关要求请假。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市委和全市工作大局,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依法提出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议案和建议。市人大代表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至少作1次审议发言;在届内至少提出1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的履职活动主要有:
(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各选举单位组织的立法活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参加或应邀列席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应邀参加党委和“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参加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
(五)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包括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履职活动;
(六)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建议督办工作;
(七)参加其他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在届内至少参加1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可以受邀参加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议政水平。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基层市人大代表在届内至少列席1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进入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履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市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小组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市人大代表中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带头以代表身份进站履职,参加原选举单位的联系群众活动。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固定联系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不少于2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与代表履职有关的信息资料,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
第十六条 代表小组或者代表个人形成的调研、视察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十七条 市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注重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表”,市县两级双向管理模式,建立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代表出席大会、提出议案建议、参加集中视察、参加专题调研、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参加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参加代表学习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条 市人大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和应邀参加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做好通知、联系和履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应邀参加县(市、区)“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由活动具体承办单位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做好通知、联系和履职登记。市人大代表在县(市、区)自行开展调研、联系群众等履职活动,由代表在“江西数字人大”代表履职系统自主登记,并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及时收集掌握情况,做好履职记录。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每年2次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在县(市、区)履职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届末,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将作为市人大代表连任推荐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所在代表团团长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连续两年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不发言也不提交代表建议的,由所在代表团团长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等活动,未经批准无故两次缺席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采取适当方式通报,通报后仍不积极参加活动的,由原选举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代表提醒谈话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和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市人大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记入代表履职档案管理: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三)被纪委、监察委员会留置的。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