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部门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和日常监管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对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每半年一次全面检查,严肃处理违法用地行为。
《意见》规定,农民住宅建设占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的,由组、村、乡(镇)逐级审查,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每半年按批次上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农转用”上报审批的报件中,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承诺书,承诺没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不损毁历史文化遗产,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在地质灾害区(点)建房,不切坡建房,不向农民住宅建设户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和变相收费等。
《意见》明确,对严重违法用地行为,要公开曝光,依法严肃处理。农民住宅建设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不论新建、扩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限制标准;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与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李杰 记者李韶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