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规定,2010年新调整后我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袁州区适用二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660元 /月、6.2元 /小时;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适用三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 /月、5.7元 /小时;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适用四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 /月、5.2元 /小时;铜鼓县适用五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 /月、4.7元 /小时。
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 7月 1日起执行。各类用人单位从 2010年 7月 1日起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低收入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以上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为:国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对象为: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或学徒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连续 2个月不能支付正常工资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有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非全日制用工(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医疗卫生费,为劳动者发放的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伙食补贴等,以及其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福利待遇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李韶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