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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泉州人大网 更新时间:2009-6-17 10:17:00 点击人次:查看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三、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二条规定的途径反映的问题进行归纳研究,于每年12月1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后,拟订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年度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等。
四、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后,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常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室重新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
五、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之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委会工作机构也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事项组织调查研究。
六、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拟出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员组成、目的要求、重点内容、方法步骤和日程安排等内容。
七、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通过听取汇报、现场察看、召开座谈会、开通热线电话、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全面深入了解该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存在问题和主要原因,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做好准备。
八、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形成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九、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及时进行汇总。汇总意见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常委会办公室送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
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常委会办公室反馈的汇总意见,应当进行深入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十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意见回复报告机关。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三款的时限规定。
十二、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内容仅涉及市人民政府一个部门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报告人发生变更的,报告机关应当于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及时报告常委会。
十三、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十四、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十五、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重点审议下列内容:
(一)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
(二)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
(三)工作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四)改进工作的措施。
十六、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汇总形成对该专项工作报告的初步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阅,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综合整理形成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经秘书长和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常委会主任审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
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将审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十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应在九十日内,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十八、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议案,或者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委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或者重新办理。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草拟决议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限期内,向常委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审议意见和决议的督办反馈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反馈。
十九、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专项工作报告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关于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或者常委会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向市人大代表通报的内容,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经秘书长批准后,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和形式,由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经秘书长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公报》、《泉州人大》和在《泉州人大网》公开报道形式的,由常委会研究室具体办理。
二十一、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负有社会管理职能,其职能属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省属垂直领导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将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涉及重大问题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十二、受监督的有关机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常委会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无故推托或者拒绝报告专项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拒绝或者干扰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四)不研究处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研究处理常委会审议意见,又不报告说明的;
(五)不执行常委会有关决议的;
(六)阻挠反映情况或者对如实反映情况者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妨碍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行为。
二十三、受检查的有关机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认为常委会对其作出的有关监督的决议、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向常委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查确属不当的,常委会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十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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