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4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表活动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和重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使代表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义务得到全面履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依法履行代表职责,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主动地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代表活动,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
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有:(1)参加代表小组活动;(2)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3)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4)参加有关情况通报会;(5)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6)应邀列席县(市、区)人大会议或常委会会议;(7)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8)应邀参加议案、建议的督办工作;(9)应邀参加有关政风行风评议、旁听法庭庭审和听证会等活动;(10)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
三、代表活动的组织实施
1、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要明确召集人,确定工作人员,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应当根据常委会工作要点,及时提出年度代表活动意见,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各代表小组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活动意见,制定年度活动方案,确保开展活动有计划、有主题、有效果。
各代表小组召集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本组的代表开展活动,工作人员要积极为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2、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在每年10月至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一次集中视察活动,让代表更多地知情知政,广泛了解情况,为大会期间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视察时间为2至3天。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并协助代表做好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整理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活动,参加专题视察的代表由组织视察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确定。
根据代表的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协调,代表可以单独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也可以几名代表一同持代表证进行视察。代表在持证视察时,所在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做好有关服务工作,被视察单位应当如实介绍情况,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在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用各种方式送交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按照《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做好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和督办工作。
3、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代表开展一次专题调研,时间为2至3天。专题调研的题目原则上由市人大常委会拟定,各代表小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专题调研活动,可以按代表小组进行,也可以结合代表的意愿和职业等情况组成专题调研小组进行。市直代表小组的调研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组织,驻县(市、区)代表小组的调研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调研结束后,各代表小组应当形成调研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处理。
4、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应当邀请部分基层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到达有关县(市、区)开展执法检查时,一般应吸收所在地的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
5、组织代表参与政风行风评议和有关法庭庭审、听证会等活动。根据“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应组织代表参加有关政风行风评议和法庭庭审、听证会等活动。
四、坚持和完善代表联系制度
1、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应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部分代表列席。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确定列席会议的代表名单,并提前向列席代表寄送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做好相关接待等工作。
2、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制度。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至少联系2名基层代表,到基层进行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时,可以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加强与当地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和需要,确定对口联系的市人大代表,并通过邀请参加相关活动等形式,保持经常性联系。
加强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要深入群众,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广泛听取原选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
五、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措施
1、建立代表培训机制。根据代表履职需要,有计划地开展代表专题培训,使代表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规定和履职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代表履职意识,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对代表的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力求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每届内应至少对新当选代表和基层代表普遍轮训一次。同时,加强对代表小组召集人的培训,提高代表小组活动实效。
2、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召开情况通报会,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代表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审判、检察工作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参加通报会的代表。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活动情况,向代表寄送《中国人大》、《时代主人》、《宜春人大》等刊物资料;“一府两院”可以通过寄送简报等有关刊物,定期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及重大事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印发给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料,也可以同时印发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
3、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每年应按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参加各种形式的代表活动都是履行职责,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六、加强对代表活动的组织领导
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参与做好有关工作。市直单位代表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协助组织,驻各县(市、区)和驻宜部队代表的活动分别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宜春军分区政治部协助组织。
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的协调安排下,也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
加强对代表活动的管理,建立代表履职台帐。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代表履职登记表》,分发代表本人填写,每年年底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军分区政治部统一收集,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负责进行登记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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