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7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历次会议惯例,宜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邀请不是市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范围人员(共490人)列席会议:
1、驻宜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列席第一、二次全体会议,并参加代表团审议);
2、原地区人大、政协工委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副巡视员,原地区人大工委副主任(列席第一、二次全体会议);
3、市委副秘书长,市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调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人,大专院校主要负责人,省属驻宜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第一、二次全体会议,并参加代表团审议);
4、市二届政协委员(其中市政协副主席列席第一、二次大会全体会议,其他政协委员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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